(2022年修订)
为配合本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充分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作用,维护图书馆文献借阅秩序,保障全体读者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研究生、本 / 专科生由校制卡中心办理校园卡,图书馆统一开通借阅权限后可作为借阅证在图书馆借书和阅览。 微信电子校园卡具有同等功能。
第二条 来本校短期进修、短期学习的人员在校制卡中心办理校园卡后,需通过相关部门签报图书馆批准后方可开通借阅权限。本校协作单位人员可持协议约定的有关证件进馆借阅。持有校友会所办理的校友卡的校友可凭校友卡进馆阅览。其他校外读者,如有需要,需通过图书馆网站提交申请,经图书馆批准后可入馆阅览。
第三条 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微信电子校园卡、校友卡等有效证件或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入图书馆,借阅文献须使用本人校园卡或微信电子校园卡。校园卡、微信电子校园卡、校友卡等有效证件不得转借给他人利用本校图书馆,违者按第五章第十七条处理。
第四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应立即到校制卡中心挂失。挂失前卡上所记录的借出文献由持证人负责归还。
第五条 读者离开学校(包括毕业、退学、结业、工作调动、辞职等),将注销借阅权限。
第六条 借阅
1 、 图书馆可借出的文献为开架书库和部分闭架书库的普通图书和光盘。线装古籍、参考工具书、学位论文、期刊及部分不开放的保存本图书等文献仅提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教学参考书专架陈列的图书仅限本校教师和全日制学生外借。民国时期书刊仅提供电子版阅览。古籍珍本善本,须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查阅。
2 、读者借书册数、借阅期限根据不同的读者类型和文献类型设置,详见表「读者借阅权限表」。
3 、借出文献须在借书处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出借手续。未办理手续将文献携带出馆者按第五章第十八条处理。
4 、 文献阅览后应放在规定之处,闭架借阅的文献应归还至图书馆服务台。
5 、 读者借阅文献时应当场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提请工作人员记录处理,以厘清责任。
6、 读者对所借、阅文献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如造成严重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需按第五章第十九条赔偿。
第七条 归还和续借
1 、 读者借阅文献应按期归还,可在 自助借还书机或服务台 办理归还手续, 逾期不还者将按照第五章第二十条处理。
2 、 文献逾期前如需继续使用,读者可办理续借手续。已被其他读者预约或已逾期的文献不得续借(参见第八条),符合续借条件的文献最多可续借 5 次。续借手续可自行在网上办理,也可持证或持续借的文献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续借周期和原借阅周期相同,从续借之日起计算。
3 、 借出文献到期日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则借期顺延至假期结束。
第八条 催还
1 、 逾期催还:借出文献到期前 3 天和逾期后,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企业号发送催还通知,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尽快归还所借文献。
2 、 预约催还:借出文献被其他读者预约后,不可再办理续借手续,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企业号发送催还通知。图书馆预约催还的文献,读者本次借阅如未进行过续借,可在原到期日前归还;若已进行过续借 , 则须于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归还图书馆。图书馆通知预约催还的文献,读者逾期未还的,将按第五章第二十条第 2 点记逾期点数。
读者可自行在网上设置和修改本人接收图书馆借阅通知的电子邮箱。未收到催还通知不作为逾期理由。
第九条 预约
文献预约包括借出预约、异地预约和闭架书库预约,每位读者最多可同时预约 8 册。读者可自行在图书馆目录查询系统办理预约手续,预约文献到馆后,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企业号发送到书通知。读者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到图书馆或通过自助预约书柜办理借阅手续, 4 天内未办理借阅手续,将取消该次预约。预约文献到馆后累计 3 次不办理借阅手续,暂停借阅权限 2 周。 以下情况可预约:
1 、 借出预约:读者所需文献已被其他读者借出时,可办理预约。
2 、异地预约:两校区图书馆之间实行通借通还,读者所需文献在所在校区馆没有 可外借复本时,可 预约另一校区馆可外借文献,并可指定取书地点。预约异地馆藏,需使用所在校区固定 IP 地址的电脑(无线网络不属于固定 IP 地址)。
3 、 闭架预约:图书馆闭架书库的文献也可通过目录系统进行预约。目录系统不能预约的保存本图书,可发送相关信息至指定邮箱进行预约。
第十条 读者离校前,应还清全部所借文献。研究生还须提交电子版和印刷版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本校读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对本馆未收藏的文献可申请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相关文献借阅规则按出借馆的规定执行。
读者类型 | 借书量 | 普通中外文图书、光盘 | 闵行一楼保存本、教学参考书 | 书展图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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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光盘 | 借期 (可续借 5 次) | 借期 (可续借 5 次) | 借期 (不续借、不预约) | |
教职工 | 50 | 10 | 60 天 | 14 天 | 7 天 |
特聘教师 | 50 | 10 | 60 天 | 14 天 | 7 天 |
访问学者 | 50 | 10 | 60 天 | 14 天 | 7 天 |
博士后、博士生 | 50 | 10 | 60 天 | 14 天 | 7 天 |
硕士生、专业硕士 | 50 | 10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本专科学生 | 50 | 10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离退休教职工 | 20 | 5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附中小托幼教师 | 20 | 5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进修教师 | 20 | 5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继续教育学生 | 10 | 5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短期留学生 | 10 | 5 | 30 天 | 14 天 | 7 天 |
注: *表示需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后方可开通。
第十二条 使用图书馆提供的读者计算机和网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不得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第十三条 尊重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不得使用任何工具软件恶意下载数据库文献。不得将个人账号借出或租给非本校用户使用,也不得私自将所获得的电子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本校用户。违者按《华东师范大学电子资源使用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读者如需复印纸质文献,可利用馆内的自助复印机复印。不外借的文献如需带出该室复印,应事先在图书馆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仅限在馆内复印。
第十五条 复印文献请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图书、学位论文和期刊不得整本复印。光盘资源不得私自刻录和复制。
第十六条 为保护文献, 1949 年以前的文献不予复印、扫描和拍摄。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图书馆同意后,委托图书馆办理。
第十七条 用他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或借阅文献者,图书馆将予以暂扣校园卡。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予以停止借书权限 2 周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予以停止入馆权限 2 周及以上等处罚。违规使用他人校友卡,参照此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者,除追回文献外,还将记录读者信息。情节严重者,予以停止借书权限 2 个月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九条 损毁和遗失文献
1 、 损毁文献(如批点、涂改、卷折、影描、污损、盘片划痕等),其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文献原价的 50% 赔偿;损毁程度较严重,必须加工整修方能继续流通者,按文献原价赔偿。
2 、 严重损毁或遗失文献,按原文献相同版本或经同意的新版本赔偿,或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
( 1 )普通中外文图书及有单独价格的光盘的赔偿金额 = 原价 x 3 倍 +[ (当前年-出版年)× 1.00 元 ] (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按市价 3 倍赔偿);
( 2 )中文多卷集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
( 3 )随书光盘每盘赔偿 10 元;
( 4 )库藏孤本、线装书、善本书、古旧书刊等特藏文献按市价 5 倍以上赔偿;
( 5 )期刊单行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
( 6 )期刊合订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的 3 倍赔偿;
( 7 ) 单张报纸按每张 10 元赔偿;
( 8 )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当年合订本价格的 3 倍赔偿。
( 9 )无价格的文献参照当年同类文献估价、按以上相应的规则计算赔款。
第二十条 文献借出后逾期不还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有逾期文献未归还,暂停借阅权限(含借书、续借和预约)。
2、文献逾期每天每册记 1 点,被预约催还的文献逾期每天每册记 10 点。
3、 归还逾期文献后,累计逾期点数 ﹤ 100 点,即可恢复借阅权限。
4、 归还逾期文献后,累计逾期点数每满 100 点,将冻结借阅权限 3 天(即:满 100 点后冻结 3 天,满 200 点后冻结 6 天,依此类推)。
5、累计逾期点数满 300 点后,将暂停研究室和研讨室使用权限 1 个月。
6、 鼓励借书逾期读者通过参加图书馆义务服务减免记点,提前恢复借阅权限。每参加 1 小时义务服务,减免 100 点。
7、 因公出国、出差、外出讲学、病假等特殊原因造成文献逾期的,提供院系出具的证明,可提前解除冻结,恢复借阅权限。
第二十一条 多次违规者除处罚外,将通报所在院系或校有关部门。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读者入馆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二十三条 在馆内应保持安静。勿在阅览区手机通话,摄影摄像须经图书馆同意。
第二十四条 馆内禁止占座,贴有号码的座位,须预约后方可使用。禁止擅用工作用电脑和电源插座,禁止擅自插拔公用电脑网线和电源插座。
第二十五条 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带入食品和不能封口的饮料。
第二十六条 读者个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每天闭馆时,请带走所有个人物品(长期存包箱内物品除外)。如被清理,产生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离开阅览室和图书馆时,门警系统报警器鸣响时,请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源接线板。
第二十九条 严重破坏阅览环境者将被通报所属院系或相关部门,并予以停止借阅或入馆权限等处罚。
本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22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前的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