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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书刊借阅
附:读者借阅权限表
第三章 电子阅览
第四章 文献复制
第五章 违规处理和赔偿
第六章 阅览环境
第七章 附则

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定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充分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作用,维护图书馆文献借阅秩序,保障全体读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办理校园卡后,经图书馆统一开通借阅权限可作为借阅证在图书馆借书和阅览。电子校园卡具有同等功能。

第三条 来本校短期进修、短期学习的人员办理校园卡后,需通过相关部门签报图书馆批准方可开通借阅权限。

    本校协作单位人员可持协议约定的有关证件进馆借阅。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可持电子校园卡进馆阅览。

    本校校友可持校友卡进馆阅览。

    其他校外读者,如有需要,需通过图书馆网站提交申请,经图书馆批准后可进馆阅览。

第四条 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电子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或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入图书馆,借阅文献须使用本人校园卡或电子校园卡。

    校园卡、电子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不得转借给他人利用本校图书馆资源,违者按第五章第十七条处理。

    读者遗失校园卡,应立即挂失。挂失前卡上所记录的借出文献由持证人负责归还。

第五条 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或校园卡注销手续前,应还清全部所借文献。离校或校园卡注销时,借阅权限同时注销。

    研究生离校前还须提交电子版和印刷版学位论文。

第二章 书刊借阅

第六条  借阅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图书馆可借出的文献为开架书库和部分闭架书库的普通图书和光盘。线装古籍、参考工具书、学位论文、期刊及部分不开放的保存本图书等文献仅提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教学参考书专架陈列的图书仅限本校教师和全日制学生外借。民国时期书刊仅提供电子版阅览。古籍珍本善本,须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查阅。。

 (二)读者借书册数、借阅期限根据不同的读者类型和文献类型设置,详见《读者借阅权限表》。

读者借阅权限表
读者类型借书量普通中外文图书、光盘闵行一楼保存本、教学参考书书展图书
图书光盘借期
(可续借 5 次)
借期
(可续借 5 次)
借期
(不续借、不预约)

教职工

10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特聘教师

10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访问学者

10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博士后、博士生

10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硕士生、专业硕士

100

10

30 天

14 天

7 天

本专科学生

100

10

30 天

14 天

7 天

离退休教职工

20

5

30 天

14 天

7 天

附中小托幼教师

20

5

30 天

14 天

7 天

进修教师

20

5

30 天

14 天

7 天

*继续教育学生

10

5

30 天

14 天

7 天

*短期留学生

10

5

30 天

14 天

7 天

注: *表示需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后方可开通。

 (三)借出文献须在借书处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出借手续。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带出馆者按第五章第十八条处理。

 (四)文献阅览后应放在规定之处,闭架借阅、异地校区以及被预约的文献应归还至图书馆服务台。

 (五)读者借阅文献时应当场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提请工作人员记录处理,以厘清责任。

 (六)读者对所借、阅文献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如造成损毁、遗失等情况,需按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赔偿。

第七条 归还和续借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读者借阅文献应按期归还,可在自助借还书机或服务台办理归还手续,逾期不还者将按照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处理。

(二)文献逾期前如需继续使用,读者可办理续借手续。已被其他读者预约或已逾期的文献不得续借,符合续借条件的文献最多可续借5次。续借手续可自行在网上办理,也可持证或持续借的文献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续借周期和原借阅周期相同,从续借之日起计算。

(三)借出文献到期日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则借期顺延至假期结束。

第八条 催还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逾期催还:借出文献到期前3天和逾期后,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企业号发送催还通知,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尽快归还所借文献。

(二)预约催还:借出文献被其他读者预约后,不可再办理续借手续,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企业号发送催还通知。图书馆预约催还的文献,读者本次借阅如未进行过续借,可在原到期日前归还;若已进行过续借,则须于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归还图书馆。图书馆通知预约催还的文献,读者逾期未还的,将按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2点扣除积分。

(三)读者可自行在网上设置和修改本人接收图书馆借阅和催还通知的电子邮箱。未收到催还通知不作为逾期理由。

第九条 预约和委托按以下规则办理:

读者所需文献已被其他读者全部借出时,可办理预约。读者所需文献仅在异地校区或者闭架书库,可办理委托。每位读者最多可同时预约(含委托)8册。读者可自行在图书馆目录查询系统办理预约或委托手续,预约或委托文献到馆后,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企业号发送到书通知。读者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到图书馆或通过自助预约书柜办理借阅手续,4天内未办理借阅手续,将取消该次预约或委托。预约或委托文献到馆后,读者未按时办理借阅,将按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3点扣除积分。目录系统不能委托借阅的保存本图书,可发送相关信息至指定邮箱进行委托。

第十条 本校读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对本馆未收藏的文献可申请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相关文献借阅规则按出借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图书馆鼓励读者积极利用馆藏资源,借阅图书每册增加1积分,按期归还图书每册增加1积分。欢迎读者参加图书馆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服务,每参加1小时,增加100积分。

第三章 电子阅览

第十二条 使用图书馆提供的读者计算机和网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不得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第十三条 尊重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不得使用任何工具软件恶意下载数据库文献。不得将个人账号借出或租给非本校用户使用,也不得私自将所获得的电子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本校用户。违者按《华东师范大学电子资源使用规定》处罚。

第四章 文献复制

第十四条 读者如需复印纸质文献,可利用馆内的自助复印机复印。不外借的文献如需带出该室复印,应事先在图书馆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仅限在馆内复印。

第十五条 复印文献请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图书、学位论文和期刊不得整本复印。光盘资源不得私自刻录和复制。

第十六条 为保护文献, 1949 年以前的文献不予复印、扫描和拍摄。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图书馆同意后,委托图书馆办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和赔偿

第十七条 用他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或借阅文献者,图书馆将予以暂扣校园卡。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予以停止借书权限 2 周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予以停止入馆权限 2 周及以上等处罚。违规使用他人校友卡,参照此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者,除追回文献外,还将记录读者信息。情节严重者,予以停止借书权限 2 个月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九条 损毁文献(如批点、涂改、卷折、影描、污损、盘片划痕等),其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文献原价的50%赔偿;损毁程度较严重,必须加工整修方能继续流通者,按文献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严重损毁或遗失文献,按原文献相同版本或经同意的新版本赔偿,或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

(一)普通中外文图书及有单独价格的光盘的赔偿金额=原价x3倍+[(当前年-出版年)×1.00元](市价超过原价3倍的图书按市价3倍赔偿);

(二)中文多卷集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

(三)随书光盘每盘赔偿10元;

(四)库藏孤本、线装书、善本书、古旧书刊等特藏文献按市价5倍以上赔偿;

(五)期刊单行本按该刊当年单册平均价格的3倍赔偿;

(六)期刊合订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的3倍赔偿;

(七)单张报纸按每张10元赔偿;

(八)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当年合订本价格的3倍赔偿;

(九)无价格的文献参照当年同类文献估价。按以上相应的规则计算赔款;

(十)有收藏价值但无市价的文献由图书馆组织专家评估后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文献借出后逾期不还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若有逾期文献未归还,暂停借阅权限(含借书、续借和预约);

(二)文献逾期每天每册扣除1积分,被预约(委托)催还的文献逾期每天每册扣除10积分;

(三)预约或委托文献到馆后,读者未按时办理借阅手续,每册扣除20积分;

(四)归还逾期文献后,累计积分大于-100点,即可恢复借阅权限;

(五)归还逾期文献后,累计积分小于或等于-100点,将冻结借阅权限。达到-100点后冻结3天,达到-200点后冻结6天,依此类推;

(六)累计积分达到-300点后,还将暂停研究室和研讨室使用权限1个月;

(七)因公出国、出差、外出讲学、病假等特殊原因造成文献逾期的,提供院系出具的证明,可提前解除冻结,恢复借阅权限。

第二十二条 多次违规违纪者,还将通报所在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对情节恶劣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阅览环境

第二十三条 读者入馆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二十四条 在馆内应保持安静。勿在阅览区手机通话,摄影摄像须经图书馆同意。

第二十五条  馆内禁止占座,贴有号码的座位,须预约后方可使用。禁止擅用工作用电脑和电源插座,禁止擅自插拔公用电脑网线和电源插座。

第二十六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带入食品和不能封口的饮料。

第二十七条 读者个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每天闭馆时,请带走所有个人物品(长期存包箱内物品除外)。如被清理,产生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离开阅览室和图书馆时,门警系统报警器鸣响时,请配合检查。

第二十九条 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源接线板。

第三十条 严重破坏阅览环境者将被通报所属院系或相关部门,并予以停止借阅或入馆权限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