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引导读者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一、 用他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或借阅文献,或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按《文献借阅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二、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馆外,按《文献借阅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三、损毁和遗失文献,按《文献借阅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四、文献借出后逾期不还,按《文献借阅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五、违规使用电子资源,按《电子资源使用规定》第六条处理。
六、在馆内吸烟(含电子烟),记违章 1 次;第 2 次吸烟,停止入馆资格,视其认识态度予以审定入馆资格,并通报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
七、损坏图书馆设施设备者,须赔偿维修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上述赔偿外,停止入馆权限一个月,情节严重者还将通报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
八、在馆内大声喧闹、吵架,且不听劝阻者,停止入馆权限一周至一个月,情节严重者还将通报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
九、在馆内占座,记违章 1 次;被记违章 2 次,停止预约选座权限一周;被记违章 3 次及以上,停止预约选座权限一个月。
十、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资料藏于存包柜内,一经发现,即永久取消存包柜使用权限。
十一、闭馆时未带离个人物品,物品遗失责任自负。滞留物品被工作人员清理后,限固定时段领取,且记违规 1 次;违规 2 次及以上者,停止预约选座权限一周。
十二、违反图书馆规章制度,拒不接受图书馆馆员及物业人员的劝阻和管理,影响图书馆正常秩序者,除上述处罚外,还需提交本人书面检查,经图书馆认可后予以恢复相关权限。
十三、本规则由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前的规则相应废止。
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
2022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