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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

为配合本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充分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源的作用,维护图书馆文献借阅秩序,保障全体读者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借阅证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研究生、本 / 专科生由校制卡中心办理校园卡,图书馆统一开通借阅权限后可作为借阅证在图书馆借书和阅览。 微信电子校园卡具有同等功能。

第二条 临时来本校进修、学习的人员在校制卡中心办理校园卡后,需通过有关部门提交图书馆批准后方可开通借阅权限,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协作单位人员持协议约定的有关证件进馆借阅。

第三条 读者须持本人校园卡或微信电子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文献 ,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违规者按第五章第十七条处理。

第四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应立即到校制卡中心挂失。挂失前卡上所记录的借出文献由持证人负责归还。

第五条 读者离开学校(包括毕业、退学、结业、工作调动、辞职等),将注销借阅权限。

第二章 书刊借阅

第六条 借阅

1 、图书馆可借出的文献含普通图书、部分保存本和光盘。线装古籍、部分保存本、参考工具书、学位论文、期刊文献仅提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教学参考书专架陈列的图书仅限本校教师和全日制学生外借;民国书刊仅提供电子阅览。查阅古籍珍本善本,须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提供。

2 、读者借书册数、借阅期限根据不同的读者类型和文献类型设置,详见表「读者借阅权限表」。

3 、借出文献须在借书处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出借手续。未办理手续将文献携带出馆者按第五章第十八条处理。

4 、文献阅览后应放在规定之处,闭架借阅的文献应归还服务台。

5 、读者借阅文献时应当场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提请工作人员记录处理,以分清责任。读者对所借 文献 应妥加爱护保管,如有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按第五章第十九条赔偿。

第七条 归还和续借

1 、读者借阅文献应按期归还,可在自助借还书机或服务台办理归还手续。 逾期不还者按照第五章第二十条处理。

2 、 文献逾期前如需继续使用,可办理续借手续。未被其他读者预约的文献可续借 5 次, 已被其他读者预约或逾期的文献不得续借 。续借手续可自行在网上办理,也可持证或持续借的 文献 到服务台办理。续借周期和原借阅周期相同,从续借之日起计算。

3 、借出文献到期日如为国定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则借期顺延至假期结束 。

第八条 催还

1 、逾期催还:借出文献到期前 3 天和逾期后,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催还通知,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尽快归还所借文献。

2 、 预约催还:借出文献被其他读者预约后,不能再办理续借手续,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催还通知。已续借过的文献被预约后,剩余续借天数大于 7 天的缩短为 7 天 , 收到邮件通知后 7 天内必须归还。被预约催还的文献逾期未还的,按第五章第二十条第 2 点记逾期点数。

读者可自行在网上设置和修改本人的电子邮箱。未收到催还通知不作为逾期理由。

第九条 预约

文献预约包括借出预约、异地预约和闭架书库预约,每位读者可同时预约 8 册。读者可自行在图书馆目录查询系统办理预约手续,预约文献到馆后,图书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书通知。读者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 6 天内未办理借阅手续,将取消该次预约。预约文献到馆后累计 3 次不办理借阅手续,暂停借阅权限 2 周。 以下情况可预约:

1 、借出预约:读者所需文献已被其他读者借出时,可办理预约。

2 、异地预约:两校区图书馆之间实行通借通还,读者所需文献在所在校区馆没有 可外借复本时,可 预约另一校区馆可外借文献,并可指定取书地点。

3 、闭架预约:图书馆闭架书库的文献也可通过目录系统进行预约。

第十条 读者离校前,应还清全部所借文献。研究生还须呈缴电子版和印刷版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本校读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对本馆未收藏的文献可申请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相关文献借阅规则按出借馆的规定执行。

读者借阅权限表
读者类型借书量普通中外文图书、光盘闵行一楼保存本、教学参考书书展图书
图书光盘借期 
(可续借 5 次)
借期 
(可续借 5 次)
借期
(不续借、不预约)

教职工

5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特聘教师

5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访问学者

5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博士后、博士生

50

10

60 天

14 天

7 天

硕士生、专业硕士

50

10

30 天

14 天

7 天

本专科学生

50

10

30 天

14 天

7 天

离退休教职工

20

5

30 天

14 天

7 天

附中小托幼教师

20

5

30 天

14 天

7 天

进修教师

20

5

30 天

14 天

7 天

*继续教育学生

10

5

30 天

14 天

7 天

*短期留学生

10

5

30 天

14 天

7 天

注: *表示需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后方可开通。

第三章 电子阅览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不得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第十三条 尊重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不得使用任何工具软件恶意下载数据库文献。不得将个人账号借出或租给非本校用户使用,也不得私自将所获得的电子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本校用户。违者按《华东师范大学电子资源使用规定》处罚。

第四章 文献复制

第十四条 读者如需复印纸质文献,可利用馆内的自助复印机复印。不外借的文献如需带出该室复印,应事先在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仅限在馆内复印。

第十五条 复印文献请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图书、学位论文和期刊不能整本复印。光盘资源不得私自刻录和复制。

第十六条 为保护文献, 1949 年以前的文献不予复印、扫描和拍摄。如有特殊需要,委托图书馆办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和赔偿

第十七条 用他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借阅文献者,暂扣校园卡。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处以停止借书权限 2 周以上。

第十八条 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者,除追回文献外,还将记录读者信息。情节严重者,处以停止借书权限 2 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损毁和遗失文献

1 、损毁文献(如批点、涂改、卷折、影描、污损、盘片划痕等),其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文献原价的 50% 赔偿;损毁程度较严重,必须加工整修始能继续流通者,按文献原价赔偿。

2 、 严重损毁或遗失文献 ,按原文献相同版本或经同意的新版本赔偿,或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

( 1 )普通中外文图书及有单独价格的光盘的赔偿金额 = 原价 x 3 倍 +[ (当前年-出版年)× 1.00 元 ] (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按市价 3 倍赔偿);

( 2 )中文多卷集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

( 3 )随书光盘每盘赔偿 10 元;

( 4 )库藏孤本、线装书、善本书、古旧书刊等特藏文献按市价 5 倍以上赔偿;

( 5 )期刊单行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

( 6 )期刊合订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的 3 倍赔偿;

( 7 )单张报纸按每张赔偿 10 元;

( 8 )报纸合订本按该报当年合订本价格的 3 倍赔偿。

( 9 )无价格的文献参照当年同类文献估价、按以上相应的规则计算赔款。

第二十条 文献借出后逾期不还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有逾期文献未归还,暂停借阅权限(含借书、续借和预约)。

2、文献逾期每天每册记 1 点,被预约催还的文献逾期每天每册记 10 点。

3、 归还逾期文献后,累计逾期点数 ﹤ 100 点,即可恢复借阅权限。

4、 归还逾期文献后,累计逾期点数每满 100 点,将冻结借阅权限 3 天(即:满 100 点后冻结 3 天,满 200 点后冻结 6 天,依此类推)。

5、累计逾期点数满 300 点后,将暂停研究室和研讨室使用权限 1 个月。

6、 鼓励借书逾期读者通过参加图书馆义务服务减免记点,提前恢复借阅权限。每参加 1 小时义务服务,减免 100 点。

7、  因公出国、出差、外出讲学、病假等特殊原因造成文献逾期的,提供院系出具的证明,可提前解除冻结,恢复借阅权限。

第二十一条 多次违规者除处罚外,将通报所在院系或校有关部门。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阅览环境

第二十二条 读者入馆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二十三条 在馆内应保持安静。勿在阅览区手机通话,摄影摄像须经图书馆同意。

第二十四条 阅览区内勿用图书和其他物件空占阅览座位;勿擅用工作用电脑和电源插座;勿擅自插拔公用电脑网线和电源插座。

第二十五条 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带入食品和不能封口的饮料。

第二十六条 读者包袋可存放在图书馆的寄包箱内,勿带入不允许带包的阅览室和书库内,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离开阅览室和图书馆时,门警系统报警器鸣响时,请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源接线板。

第二十九条 以上严重破坏阅览环境者将通报所属院系或相关部门,并予以停止借阅的处罚。


本规定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17 年 6 月 5 日 起施行,以前制订的规则同时废止。